在美国,由法官来决定案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官会根据合理使用的四大因素,分析特定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属于商业性质还是出于公益教育目的
法院一般会重点关注受版权保护资料的使用是否有“转化性”。就是说,对原作品的使用是赋予了新的含义或表现方式,还仅仅是复制了原作品内容。商业用途很少会被视为合理使用,尽管可能可以通过视频获利,而且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仍占优势。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以写实为主的作品要比纯虚构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3. 使用部分在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实际作用
引用少量原作品要比引用大量内容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引用的内容是作品的“核心”部分,那么即使只占原作品整体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违反合理使用原则。
4. 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如果对原作品的使用损害了版权所有者通过原作品获利的能力,通常不太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法院有时会将涉及恶搞的案件判定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