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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机构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致力于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不同人权监督机制提供最好的专业知识和支持,其中包括人权理事会在内的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以及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负责监督缔约国遵守其各自的条约义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中的大多数都由人权高专办的人权理事会和条约司提供秘书处支持。

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


基于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

有十个人权条约机构负责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


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

联合国照片/Jean Marc Ferre

宪章机构包括前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已取代了人权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19日举行了首次会议。此政府间机构每年在日内瓦进行为期十周的会议,它由47个推选出来的联合国成员国组成,成员国首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作为一个论坛,人权理事会被赋予预防虐待、不平等和歧视行为、保护最脆弱的群体、揭发加害者的权能。

人权理事会是独立于人权高专办的实体。这种划分源于联合国大会的分别授权。尽管如此,人权高专办为人权理事会会议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并跟进理事会所作出的评议。

特别程序是一类机制的统称,它们由人权委员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掌接,旨在处理世界各地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特别程序既可以是个人(特别报告员或独立专家),也可以是一个工作组。他们均为知名的独立专家,由人权理事会任命,自愿开展工作。

特别程序的任务通常要求任务负责人对人权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咨询和公开报告,如果任务是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则称之为国别任务,如果是针对全世界范围内严重的人权侵权现象,则称之为专题任务。所有这些任务都要向人权理事会汇报其发现和建议,许多任务也要向大会报告。有时,这些任务是向国际社会发出某些人权问题警报的唯一机制,它们能够应对世界各地的状况,且各国不必事先批准某项人权文书。

截至2014年11月1日,共有39项专题任务和14项国别任务。

人权高专办通过特别程序处(SPB)对报告员、独立专家和工作组的工作提供支持,支持除一项专题任务之外的所有任务,并为整个特别程序系统提供集中援助。驻地行动与技术合作司(FOTCD)则负责支援国别任务的工作。

基于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

在九个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当中,最近的一个有关被迫失踪问题的条约已于2010年12月23日起生效。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至今,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至少批准了一部核心人权条约,此外,八成的成员国批准了四部以上。

目前共有九个人权条约机构,它们均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其中八个条约机构负责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而第九个条约机构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负责监督《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拘留场所。此外,根据《强迫失踪公约》,将于2011年建立第十个条约机构。

这些条约机构是根据其各自监督的条约的条款而设立的。人权高专办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并通过这些机构的秘书处协助它们协调工作方法及报告要求。

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实体亦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