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合理使用是由法官來裁定,法官會根據合理使用的四大因素,分析特定案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1. 使用目的及性質 (包含是否用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用途)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的焦點在於使用行為是否有所「轉化」。亦即,是否在原創內容之外添加新的表達或意涵,或是僅止於複製原創內容。如果是商業性質的用途,儘管可能可以透過影片營利,且在進行合理使用辯護時仍佔有優勢,但不太可能被裁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2. 版權作品性質
使用以事實為主要創作根據的作品比使用純屬虛構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3. 版權作品相關使用部分的整體數量多寡
引用少量原創作品內容比引用大量內容更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不過,如果引用內容屬於原創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佔整體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違反合理使用原則。
4. 使用行為對於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造成的影響
如果使用行為對於版權擁有者透過原創作品獲利的情形造成損害,通常不太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如果是諷刺性的模仿作品,法院有時可能會認定為合理使用,這種案例則屬於此項原則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