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合理使用是由法官裁定,法官會根據合理使用的四大因素,分析特定案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1. 使用目的及性質 (包括是否用於商業性質還是非牟利教育用途)
一般來說,法院著重衡量使用方式是否有「轉化性」,亦即能否在原創內容以外加添新的表達內容或意義,或只是純粹抄襲原創內容。如果是商業用途,即使可能可以透過影片獲利,並且在為合理使用作出辯護時仍佔有優勢,但不太可能被裁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2. 版權作品性質
使用的內容若來自以事實為主的作品,比純屬虛構的作品更大機會被視為合理使用。
3. 版權作品相關使用部分的整體數量多寡和實質內容
引用少量原創作品內容,比引用大量內容更大機會被視為合理使用。不過,若引用內容屬於原創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佔整體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違反合理使用原則。
4. 使用方式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造成的影響
若使用方式損害版權擁有者從原創作品中獲利的能力,通常不太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對於諷刺性的模仿作品,法院有時會將案例判定為此因素的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