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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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1]。国际合作社联盟同时确定一些特徵的合作七大原则

  1. 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
  2. 社員的民主管理
  3. 社員的經濟參與
  4. 自治與自立
  5. 教育、訓練與宣導
  6. 社間合作
  7. 關懷社區社會

2000年新设立的国际合作社组织顶级域名为.coop,详情见http://www.coop/

工商合作社[编辑]

根據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其種類有生產、運銷、供給、利用、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合作農場等。

在台灣常見的例子為,在中小學內,普遍存在提供販賣食品雜物的機構,因為其組成的方式為由學校師生共同投資入股,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稱之為合作社為消費合作社的一種重要型態。

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编辑]

人民公社[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农村推广农业合作社, 在1958年开始合并成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逐渐取消,到1984年基本上被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 同时也有商业性质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取消而衰落,现在基本被个体或者私营的商业所代替。

胡锦涛时期[编辑]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5月28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则同时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与设立合作社的农民只需在示范章程上稍加修改即可形成它们新的章程。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10月15日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说:“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谈到如何建设新农村的举措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醒目地出现于报告之中。可见农村合作社建设酝酿已久,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编辑]

中国[编辑]

法国[编辑]

  • 法国农业合作社最高理事会2006年1月15日法律成立,主要职责是参与农业合作政策制定,以协调经济效率和领土发展的需要;监督农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文件的实施,并颁发和吊销合作社执照;监督农业合作领域的经济和财务演变;确立原则和标准。

奥地利[编辑]

  • Raiffeisen

西班牙[编辑]

  • 蒙德拉贡

日本[编辑]

新西兰[编辑]

供销合作社[编辑]

信用合作社[编辑]

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文件[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国际合作社联盟》,P9,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际合作部,2009年6月。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