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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和区域机制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

联合国承认区域和次区域人权机制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支持建立、加强和提高这些机制有效性的努力,并强调了它们与联合国人权系统合作的重要性。联合国大会在其几项决议中重申了这一立场,并要求秘书长继续加强联合国和负责人权事务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联系(A/RES/32/127A/RES/63/170)。

1993年,当时的人权委员会通过了有关这一问题的第一批决议,其中特别要求秘书长继续加强联合国和负责人权事务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联系,并邀请条约机构探索与区域人权机制交流信息和开展合作的方法(人权委员会第1993/51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系列决议重申了这一立场,并要求人权高专办召集区域和联合国人权机制就良好做法和学到的经验交换意见,以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人权理事会2007年第A/HRC/RES/6/20号决议,2009年第A/HRC/RES/12/15号决议,2011年9月29日第A/HRC/RES/18/14号决议和2013年10月8日第A/HRC/RES/24/19号决议。)

因此,人权高专办分别于2008年11月、2010年5月和2012年12月举行了三次双年研讨会,会议吸引了来自人权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联合国专家,非洲、欧洲、美洲、中东和东盟地区的区域人权机制代表以及国家人权机构(NHRIs)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研讨会重点关注以下各项主题:1)有关区域人权机制的良好做法、附加值和挑战(2008年);2)加强联合国和区域机制之间在克服促进和保护区域人权方面面临的障碍的合作(2010年);3)加强有关信息分享、联合行动和跟进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建议的合作,特别关注预防酷刑、妇女和儿童权利问题(2012年)。

在2012年举行的研讨会上,参会者承认了继续举行双年研讨会的必要性,并向各国、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提出11项建议,向其他利益攸关方,尤其是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两项建议。研讨会中承认了通过建立联络点、系统化的信息共享、对人权机制的判例和建议进行交叉引用、复制最佳做法以及强化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以及包括国家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作等多种合作机制加强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合作的必要性。

人权高专办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提交了一份有关此次研讨会结论和建议的报告(A/HRC/23/18),人权理事会随后要求人权高专办在2014年召开另一场研讨会以评估2012年研讨会以来的进展。人权理事会还要求人权高专办加入有关以下三项主题的专题讨论:(a)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主流化;(b)残疾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c)妇女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并在讨论中结合区域机制的具体和实际经验,分享有关最佳做法、学到的经验和新的可能形式的合作等方面的信息。A/HRC/RES/24/19)。

2014年的研讨会:日内瓦,2014年10月8日至9日

2015年区域和次区域法院讲习班,欧洲人权法院,斯特拉斯堡,2015年10月20日和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