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什么是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是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落实情况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各条约的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该国每个人都能享有条约中所载的权利。
人权条约机构共有10个,由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才能的独立专家组成,专家们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任期固定为四年,到期可连任。
它们监督哪些条约?
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的落实情况。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的落实情况。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及其任择议定书(1999年)的落实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CAT)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的落实情况。
监督《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及其任择议定书(2000年)的落实情况。
移徙工人委员会(CMW)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的落实情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监督《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的落实情况。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CED)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年)的落实情况。
依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设立的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防范小组委员会)探访拘留场所,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条约机构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所有条约机构都获得位于日内瓦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的支持。
关于条约机构的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