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原因 昨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深圳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出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